来源:清苑区纪委监察厅网站 发布时间:2020-08-31 16:36:41 阅读量:981
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,进一步完善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制度,切实提高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水平,依据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一、议事决策的原则
(一)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做到“两个维护”。
(二)坚持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、与时俱进、求真务实。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,认真执行中央、中央纪委、省委、省纪委、市委、市纪委和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,紧密结合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,创造性地开展工作。
(三)坚持立党为公、执政为民。牢记“两个务必”,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实现好、维护好、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,做到为民、务实、清廉。
(四)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凡属纪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重大事项,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。常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,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。
(五)坚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。遵守国家法律和党内规章,坚持依法办事,尊重客观规律,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议事决策。重大决策广泛征求意见,提高决策质量、效率和水平,实现决策的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。
二、议事决策的范围
(六)传达学习中央、中央纪委、省委、省纪委、市委、市纪委、区委重要会议、重要文件、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领导同志重要讲话、重要批示精神,研究贯彻落实意见。
(七)研究决定全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。
(八)根据干部管理权限,研究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调配及考核奖惩。
(九)研究决定案件审理事宜。
(十)研究决定重大项目及财务支出情况。
(十一)研究决定重要规章制度。
(十二)讨论决定召开纪委全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。
(十三)研究中央纪委、省纪委、市纪委和区委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意见,下级纪检监察机构请示区纪委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(十四)研究其他应由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。
上述事项经常委会讨论决定后,如需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或需报请省纪委、市纪委和区委审批的,按照规定程序办理。
三、议事决策的程序
(十五)纪委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,必要时可召开纪委常委扩大会议。纪委常委会和纪委常委扩大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纪委书记确定。纪委常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。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,可委托纪委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(十六)按照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范围,机关各单位凡需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的议题,提交议题单位应当先送本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同意后,报纪委书记批准。
(十七)纪委常委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,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员。会议有关材料由提交议题单位准备,需提前送达出席人员的,要提前一天送达。不宜或不需要提前送达的,可在会议室分发。会议议题由提交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。
(十八)纪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,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。
(十九)纪委常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,做到畅所欲言。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基础上,由主持人集中大家的意见,提出决策意见,进行表决。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,分别采取口头、举手或投票方式。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。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,如发生较大分歧,难以形成统一意见,除紧急情况外,应暂缓做出决定。对纪委常委会集体做出的决定,常委、委员必须坚决执行,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,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,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,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。
(二十)常委会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,由纪委书记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,会后通报情况。
(二十一)对应由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,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常委会时,纪委书记可商主管副书记临机处置,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汇报。
四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
(二十二)出席人员:纪委常委、监委委员。
(二十三)列席人员:根据议题需要,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。一般情况下,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记录。研究案件议题时,案件审理室、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、相关审查调查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。研究干部人事议题时,组织部部长列席会议。出席和列席纪委常委会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,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,违者严肃追究责任。
(二十四)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,要提前向纪委书记请假,并告知办公室。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,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。
五、决策和议定事项的落实
(二十五)纪委常委会和纪委常委扩大会议作出的决策、议定的事项,由纪委监委领导按照分工,明确责任,抓好落实。纪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。
(二十六)在决策、议定事项实施中,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,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,应当及时向纪委书记和常委会报告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对纪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,由纪委常委会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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