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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检监察机关复查、复审、复核工作程序

来源:清苑区纪委监委  发布时间:2020-08-31 15:47:12 阅读量:1865
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,按以下程序复审复核:

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,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。

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维持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审决定;

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,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,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。复审、复核期间,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。

复核机关经审查,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,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。

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六十条规定,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:

(一)留置法定期限届满,不予以解除的;

(二)查封、扣押、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;

(三)应当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;

(四)贪污、挪用、私分、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物的;

(五)其他违反法律法规、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
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。

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,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,情况属实的,及时予以纠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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