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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苑区纪委监委办公用品管理规定

来源:清苑区纪委监委 发布时间:2021-06-29 09:12:20 阅读量:995

一、办公室作为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单位,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、保管及发放工作。

二、根据工作需要,办公室做出采购计划,请示主管副书记(常委、委员)批准,由办公室负责采购。大宗采购须报书记批准。

三、购置大宗商品和服务,按规定需办理政府采购等手续的,办理相关手续后,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购置。

四、除低值易耗品外,应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审批手续,并录入《固定资产明细账》。

五、各单位在领取耗材类办公用品时,填写《办公用品领取表》,记明领取物品的名称、数量,经办公室主任批准领取。

六、办公室建立机关各部门物品配置台账,发生新购、调换办公设备时,及时更新台账,保证台账与实际情况相符。

七、使用相关装备,填写《监督执纪装备借用登记表》,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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